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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京华苑自主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宿管中心    发表日期:2016-12-12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京华苑自主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由京华苑党建活动室、心理辅导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讨论室、阅览室、音乐室、舞蹈室等组成,是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学习中心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其安全、合理、文明、高效的运行,进一步提高学习中心的使用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习中心面向学校各学院(部)以及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开放,一般不接受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申请。

第二条 学习中心隶属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负责学习中心的统筹使用、日常管理以及设备的使用管理、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 京华苑自主学习中心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学习中心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教学、科技、文化、艺术及学生社团活动,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使用安排上遵循社区活动优先,兼顾学院(部)、社团活动的原则。

第二条 学习中心各活动室申请使用人所举办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要与提交的活动室使用申请相符合;开展活动过程中应配合学习中心管理,遵守学习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习中心开放时间:

(一)校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 9:00—22:00;

(二)节假日及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开放。

第四条 学习中心活动室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前3天登录学生宿舍管理系统,点击活动室申请,按要求填写好借用时间、活动教室、使用用途、借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3个工作日内等待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同意后打印申请单,在学习中心开放时间内凭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图书借阅卡等)到京华苑四栋(书巢)值班室办理活动室借用手续,并如实填写《活动室借用登记表》;

(二)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时提交的申请用途使用活动室,一旦发现活动室使用与提交申请不符,学习中心将立即终止申请人对活动室的使用;

(三)活动室一旦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学习中心物品借用:

(一)学习中心的所有物品属于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的公共资产,各系部、社团组织等借用学习中心物品时须提前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做出申请,同意申请后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并如实在《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资产(物品)借用登记簿》做好登记;

(二)物品申请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爱惜所借物品;归还物品时工作人员须检查物品是否完好并进行相关登记;预计时间内未归还者,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申请使用人归还物品;若归还物品中有损坏,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并由物品申请使用人进行相应赔偿。

第六条 学习中心的使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使用活动室,不得转借其它组织、单位和部门使用。

第七条 严禁私自配钥匙或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活动室钥匙必须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还,不得延时持有钥匙和使用活动室。

第八条 申请使用人应自觉保持活动室的整洁,严禁将零食带入活动室,严禁在活动室内用餐,严禁在活动室内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活动结束后,申请使用人应及时将活动中布置的舞台、背景、道具及其它装饰品清理干净,将场地清扫干净,桌椅摆放整齐,并关闭灯光、空调、多媒体等设施设备,同时关好门窗,并带走所有垃圾。申请使用人自带的各项器材,应于活动后自行清理,学习中心不负责保管。

第十条 申请使用人须爱护和保管好公共物品,不得擅自外借;活动室内桌椅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除、调换或作它用。如发现活动室公用设施设备转借、拆改、移位、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按指定位置复原。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习中心内禁止嬉戏打闹,不得寻衅滋事,禁止携带宠物入内。

第二条 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强化安全防火意识,严禁私自移动或损坏场地内的消防设施。

第三条 学习中心内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烧蚊香和使用酒精炉等),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和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活动室,严禁在活动室内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水壶、电热器等违规大功率电器,不要将手机充电器等长期留在插座。

第四条 活动开展过程中,申请使用方要保证活动室内秩序井然,并做好相关的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室内设备、设施等完好无损,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习中心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遇突发情况,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员疏散,同时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值班人员每天必须对学习中心活动室及值班室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检查,保证电源关闭,门窗关好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学生社区辅导员办公室)具体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