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详情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文章来源:社区中心    发表日期:2018-08-31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发〔2018〕7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办法予以处分;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境(内)外交换学习期间的违纪行为适用于本办法;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无过错推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对于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学生受处分后因个人原因休学离校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作伪证、串供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取证者;

(二)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在处理违纪事件中发现其在本校期间已有过违纪行为但隐瞒未报者;

(四)共同违纪行为中的策划、组织者和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者;

(六)在校外实习、参加交换生项目期间违纪,严重损害学校名誉者;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含两项)条款者;

(八)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以其他方式私下解决者;

(九)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十)酒后肇事者;

(十一)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未遂者;

(二)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者;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违纪,能主动说明情况,协助查清问题,认错态度诚恳者;

(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者;

(五)过失违纪者;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须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在处分期参加各种奖励和奖助学金的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在处分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二)已获奖助学金的,在处分期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

(三)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四)因自身违纪而造成的后果,由实施违纪行为者自负;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行为虽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加入非法组织并从事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者;视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宣传邪教或参加邪教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量刑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国家量刑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安全规章,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违反安全规章,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威胁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触发火情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将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依据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打架、伤人提供凶器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内外人员打群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请人代课、替他人代课或代人答到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具有经济利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扰乱课堂、考场、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竞赛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级以上比赛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包庇他人、作伪证,或其它为调查和取证工作制造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复制并传播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接受和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严重骚扰他人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煽动他人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干扰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楼)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楼)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屡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的,或者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吸烟、私拉电线或者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器具,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宠物进入宿舍(楼)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以下扰乱宿舍(楼)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生活场所秩序混乱的;

2.向宿舍(楼)外投掷烟头等杂物,不听劝阻的;

3.休息时间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

4.未按指引正常刷卡进出宿舍(楼),替他人刷卡或刷他人卡,不听劝阻的;

5.故意不刷卡或超过7日不补办新卡躲避考勤,影响考勤管理的;

6.违规开启消防门进出宿舍(楼)或让他人进出,攀爬围栏等其他非正常渠道进出宿舍(楼)的;

7.其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无故晚归或不归的,按照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晚归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晚归10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晚归1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晚归20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不归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不归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不归9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一个学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不归1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勒令其退宿。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毁弃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语言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诬告、恐吓、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证章、证件使用规定及伪造、证件,证明等材料(学校现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谎报丢失或冒名补办证件、使用虚假证明,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获得不当利益,将追回不当利益;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资助、评优者,将撤销荣誉,并追回奖助金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变造证章、证件、证明,伪造证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冒用他人名义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二)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技术手段,偷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监视他人网络通信,或收集并散布他人IP地址或有其它侵犯个人隐私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提供有可能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信息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合法授权侵入他人系统,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或他人网上信息、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及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证明等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或以上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处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第一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第三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第四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第五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及留校察看期间内旷课累计达到15课时或连续旷课两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劝阻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互相核对答案或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或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盗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在一学期内连续(两门课以上)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学校、学院名义在校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从事违法经营引起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谋利为目的组织超出社团活动规定范围的活动者,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组织跨校的组织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部)或学校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或由学校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处理,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

所有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处对学院(部)或相关单位提出的处分建议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学院(部)或学校相关单位重新审议。学院对异议经审议后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应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学校办公会议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学生违纪处分评议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是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评议组织。拟处分学生对拟处分有异议的、包括开除学籍的拟处分,均应由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进行听证及评议。

(一)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学生处、教务处、纪监检审办公室、校工会、教代会、校团委、学院(部)学工干部及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等组成;学生代表仅限于具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具体人员由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推荐代表组成。

(二)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组织的评议会应至少保证有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或学生参与。

(三)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组织的评议会实行回避原则。评议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拟受处分学生或违纪行为受害人有权申请评议会的成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具体办法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18年7月)执行。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发现或者受理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部)负责调查、取证,认定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教务处发现或受理的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其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公安机关裁决书、司法机关判决书的或由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由保卫处调查、取证认定其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事件,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认定其违纪事实;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院(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受违纪行为危害的相对人或单位,也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违纪处分申请,但需提交相关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本款所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证人签名的证言;

(四)有关单位的调查笔录和其他调查材料;

(五)有关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仲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在接到违纪事件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部门是否决定受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和申请,学生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决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书面通知学生拟处分的有关内容,并告知学生有进行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如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表示认同,应签署书面意见,由学生处根据学校规定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意见书,根据处分管理权限呈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或学校办公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等存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递交听证申请书。学生处接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评议会。学生处应在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召开听证评议会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处分建议方和听证申请方。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有关调查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评议委员会组织听证及评议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评议会开始,查明有关当事人是否到场,宣布会议纪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人员宣读拟做出的处分决定及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申请听证方和提出处分建议方就事实、证据、依据等进行陈述和质证及总结陈述;

(三)根据听证情况评议委员会进行闭门评议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处理意见。

评议委员会的评议记录及表决结果等材料应如实归档,评议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内容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录整个听证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事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正,或附记于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及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

第四十条 学生处应在处分决定意见书做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意见书报学校办公会会议决定,把做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意见书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者可不予公布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学校、学院(部)范围内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姓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在10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如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证人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

学生所在学院可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以适当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告知家长违纪学生的后果及应履行的义务,请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被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形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处分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生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6个月内,需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部)汇报一次学习生活表现情况。同时,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院(部)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40小时志愿服务活动;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院(部)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6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12个月内,每月向学院(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生活表现情况。同时,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生处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90小时志愿服务活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参加学生处认定及考察的不少于12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分别做出处理:

(一)处分期满并完成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内容的,本人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

(二)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完成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内容的,本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短于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

(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内另有违纪行为者,从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者,可在毕业时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原则上处分期不得短于3个月。

根据本条第一款做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部)报学生处审批;根据本条第二款做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部)提交学生处核实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解除处分是指处分期限的解除,不是撤销处分。

第五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对处分等级的规定中,凡有“以上处分”之规定的,系指从本项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